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山东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等文件精神和通知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分管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以学院党委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认定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三)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三)低保家庭学生;
(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六)孤儿;
(七)事实无人扶养儿童;
(八)重点困境儿童;
(九)烈士子女;
(十)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一)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备注:授权书等待省模板下发)(附件2)。如果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需提供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子女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小组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接受师生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被举报的学生若有异议也可向所在学院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年4-5月对全部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奖助学金,保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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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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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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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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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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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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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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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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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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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是 □否;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是 □否; 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是 □否;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孤儿或事实无人扶养儿童:□是 □否;重点困境儿童:□是 □否。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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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页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认定决定 |
学院意见 |
经班级评议小组推荐、学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认定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学院公章)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通过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注:1.本表格须正反打印,不得随意更改样式。